由于我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已进行了修改,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月制度工作天数也相应调整,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是20.83天。
但是,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近日就此解释,称国家尚未公布新的日工资折算数,计算元旦(2008年1月1日)加班费仍按现行的20.92天折算。国家原先公布平均每月工作时间折算数时,只公布结果是20.92天,并没有公布计算方法,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上流传的按20.83天折算是没有依据的。
本站认为,劳动保障部有关人士的说法,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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