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前明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一个兼具行政和司法属性的机构。一方面,其工作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仲裁规则由劳动行政部门制定,因此具有行政权力属性;另一方面,它针对劳动争议独立作出的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它又是一个准司法机构。总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体现国家权力是毫无疑问的。这样一个机构,其会徽标志的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汉语言文字当属天经地义。遗憾的是,稍有英文基础的人一看就会认识,会徽标志上的那个“LABOUR”并不是“劳动”的汉语拼音,而是“劳动”的英文翻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九条规定,“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徽上出现英文,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可思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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