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上大风刮坏起重机,对暴风理解不一起纷争
2005年11月10日,上海协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准备承揽内蒙古锡林浩特发电厂的施工。公司为即将远赴草原施工的8台履带式起重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日期从2005年11月10日至2006年11月10日止,保险费14.3万元,保险金额为4600万元。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于台风、暴风和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导致保险标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赔偿损失的10%等内容。
2006年2月20日,保险公司同意协腾公司将履带式起重机在内蒙古锡林浩特发电厂施工。2006年3月6日15时30分至15时40分,锡林浩特地区突遇大风自然灾害,协腾公司正在施工的履带式起重机遭到损坏。
事故发生后,协腾公司两次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以出险时段极大风速确未达到暴风等级,事故未达到保单约定的赔偿条件为由拒绝理赔。2006年4月26日,保险公司同意协腾公司从2006年4月24日零时起终止保险期限,退回保险费7.5万元。
2006年7月中旬,协腾公司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保险赔偿金144万余元。
本案中,就起重机的受损原因和损失,出现了几份评估结论。2006年4月3日,经保险公司委托上海大通保险技术服务公司作出评估结论:因起吊重量、工作半径接近极限、外来风力影响,综合因素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修复起重设备的损失为42万元左右。4月28日,协腾公司又委托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作出鉴定结论:突受非正常风压袭击引起无序振动,使得起重臂在带载情况下瞬间增幅,致使结构部件被破坏、失效,导致坠落、倾倒事故。11月13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由上海天衡保险公估公司作出鉴定评估结论:起重机维修检测费用74.8万余元,运输费用9.1万元,共计83.9万余元。双方确认费用83.9万元。
原告:暴风应按通常理解 被告:本案不在保险之列
协腾公司认为,签订保单时,双方并未对暴风的定义作出过约定,故对暴风的理解应采用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根据气象局的证明材料,风力达8级以上为灾害性天气。原告购买保险的目的在于防范灾害性天气造成的损失。因此,合同中暴风应理解为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17.2米/秒以上。据内蒙古风力发电研究所资料记载,事故发生时其观测到的风速为每秒18.5米,并伴有沙尘暴。内蒙古风力发电研究所系气象部门资料互换单位,互换时间为每年1月,其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由气象部门提供,所测数据真实有效。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协腾公司在鉴定报告中注明,事故发生时风速为每秒14米。根据蒲氏风力等级换算表,气象学对“暴风”的定义为11级(风速28.5―32.6米/秒),所以事故原因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还提供了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气象观测站出具的风力气象资料,证明内蒙古锡林浩特市2006年3月6日最大瞬间风速每秒14米,同日17时的极大风速为每秒14.6米,风力7级。保险公司认为,锡林浩特市气象部门观测站距离事故地为4公里,而内蒙古风力发电研究所观测站距离事故地为20公里,锡林浩特市气象部门观测数据更能证明事故当时的风力等级。
庭审焦点:几级风才算暴风?
本案中,事故发生时的风是否算暴风,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协腾公司向法院出示了内蒙古风力发电研究所提供的气象数据和证明报告。研究所气象资料显示,事故发生时,当地气象观测站测到的风速为每秒18.5米,并伴有沙尘暴。协腾公司认为,按照蒲氏风力等级,风力6级以上为大风起始标准,风力达8级以上为灾害性天气。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按蒲氏风力等级,暴风为11级,风速为每秒28.5米。协腾公司所称的事故发生时当地的最大风速为7级风,为每秒14.6米。保险公司还向法庭提供了13份当地风力气象资料,证明2006年3月6日内蒙古锡林浩特市最大瞬间风速每秒14米,同日17时的极大风速为每秒14.6米,风力7级。
因气象原因引发的诉讼,法院也是头一回碰上,承办法官为此到事故发生地调取证据。据内蒙古风力发电研究所的探测,2006年3月6日15时风速为每秒20米,15时28分风速为每秒20.7米,15时31分风速达到每秒25.4米,16时为每秒17.3米,17时为每秒14.1米。
审理中,应当事人的申请,法院邀请上海市气象台首席预报员、高级工程师戴新甫到庭解释有关气象理论问题。戴新甫介绍因大气气流、高气压漕等影响,风力作不规则运动。一般而言由于气象观测站地点的设置、数量的限制,事故地点的实际风力大小无法得知。气象观测站离事故地点越近,风力观测的数据越接近事故地点的实际情况。由于地面摩擦较高空大,海拔高度越高风力相对越大。内蒙古风力发电研究所使用的气象仪器由气象部门提供、检定,该所又系气象部门资料互换单位,该所气象观测站观测的气象数据,应为气象部门的气象数据。
法院从相关的专业资料查获,根据蒲氏风力等级换算,11级风的名称为“暴风”,风速为每秒28.5-32.6米。而根据社会公众一般理解,“暴风”仅仅是人们对风力大小的一种主观理解,没有明确的界定,即将比较大的风理解为“暴风”,并不是以风速达到每秒多少米作为区别的标准。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按照我国气象上的风力等级划分,当风力达8级以上为灾害性天气,协腾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的理赔标准,应为风力达到8级以上。
背景知识:风力等级
英国人蒲福平1805年根据风对地面(或海面)物体影响程度拟定的等级,自0-12共13个等级,称“蒲氏风力等级”。自1946年以来,风力等级作了某些修改,增至18个等级。我国大陆目前仍习惯用到12级为止。
蒲氏风力等级表
风力等级 |
名称 |
风 速 |
陆面地面物象 |
(m/s) |
(km/h) |
0 |
无风 |
0.0~0.2 |
<1 |
静,烟直上 |
1 |
软风 |
0.3~1.5 |
1~5 |
烟示方向 |
2 |
轻风 |
1.6~3.3 |
6~11 |
感觉有风 |
3 |
微风 |
3.4~5.4 |
12~19 |
旌旗展开 |
4 |
和风 |
5.5~7.9 |
20~28 |
吹起尘土 |
5 |
劲风 |
8.0~10.7 |
29~38 |
小树摇摆 |
6 |
强风 |
10.8~13.8 |
39~49 |
电线有声 |
7 |
疾风 |
13.9~17.1 |
50~61 |
步行困难 |
8 |
大风 |
17.2~20.7 |
62~74 |
折毁树枝 |
9 |
烈风 |
20.8~24.4 |
75~88 |
小损房屋 |
10 |
狂风 |
24.5~28.4 |
89~102 |
拔起树木 |
11 |
暴风 |
28.5~32.6 |
103~117 |
损毁重大 |
12 |
飓风 |
>32.6 |
>117 |
摧毁极大 |
连线法官 :不利解释原则不可片面使用
如何理解保险合同中关于“暴风”的含义,是本案的一个焦点问题。就此,记者采访了本案的审判长张志良。
张志良说,这涉及到对保险法第31条规定的理解。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此即世界各国所普遍遵循的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但事实上,世界各国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绝不限于此,还包括目的解释原则、整体解释原则、意图解释原则等。由于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解释规定的局限性,导致目前不利解释原则有不当扩大的趋势。保险纠纷中,有人主张,只要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就应作出不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据了解,本案中,有观点认为,既然涉案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化合同,关于“台风、暴风、龙卷风导致的自然灾害”的条款所指的“台风、龙卷风”在蒲氏风力等级换算表中并没有对应的换算等级,因此保险公司关于暴风应对应蒲氏风力等级换算表的主张不能成立。“暴风”的含义存在歧义,合同条款属于约定不明,应适用不利解释原则,即能够将起重机吹落的大风,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事实上,作为具有一定公益性质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保护。‘不利解释原则’的不恰当适用,只会带来更多的不公平和道德风险。”张志良告诉记者,本案中,如果适用不利解释原则,断然认定凡是大风吹落保险标的导致的损害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显然不妥。因为,合同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避免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和损失,一般的大风不属于自然灾害范围,且起重机使用维护不当,在一定外力的促使下也可能发生坠落事件。所以,如果不加分析,片面地适用这一原则,显然是不公正的。
张志良说,虽然保险法只规定了一种合同解释原则,但合同法作为调整合同关系的普通法,也应适用于保险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法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可见,文义解释、合同目的解释、通常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均适用于保险合同条款。对于格式条款的解释,还应首先采用通常解释。本案保险合同约定“由于台风、暴风、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导致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该条款的字面意思可得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补偿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已查明的事实表明,11级风力的风速达每秒28.5米以上,地面象征为陆地少见,摧毁力很大,原告不可能仅为这样一种陆地少见的暴风投保,这不是原告所追求的合同目的。按照我国气象学上的通常理解,当风力达8级以上(风速达每秒17.2米以上)为灾害性天气,故应该认定原、被告保险合同的理赔标准为风力达到8级以上(含8级),即对于风力8级以上等自然灾害导致保险标的损失,被告应承担保险责任。
暴风引出的启示
因暴风引发的这起保险纠纷案件最终调解息讼,从中我们可以得出几点启示。
第一,给有关保险公司提个醒。保险公司应该规范自然灾害险合同文本。既然保险合同文本属于格式化合同,对自然灾害应有科学的规定。联系本案,保险公司应在合同里按照蒲氏风力等级来科学地划分风力,而不能笼统地用台风、暴风、龙卷风类似的文字作抽象地表述。
第二,投保人提个醒。投保时,对合同文本中出现不规范的俗语,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详细的解释,并在合同文本上作出明白无误的阐述,避免事故发生后双方出现争议引发诉讼。
第三,也给国家气象部门提个醒。我国由气象部门定时定期地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消息。为了更全面、准确掌握气象数据,提高防范自然灾害侵害的能力,国家允许有条件的一些单位开展气象观测、研究等科研活动,并作为气象系统气象资料共享单位。这类预测气象的数据效力如何,国家气象部门应发文对此作专门解释,以便发生诉讼时,这类数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可的事实。(格西)
(记者 刘海涛 李劼 通讯员 邱 联 李鸿光) |